B体育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金华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水平,持续优化人才生态,根据《“才聚八婺智汇赋能”打造浙江中西部人才科创中心三年行动方案》(金人才领[2022]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政策优惠,有效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解决居住问题。
人才安居采取货币补贴和住房租售两种方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住房租售即出租、出售人才住房,视房源筹集情况接受申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已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6个月以上(出租类政策1个月以上),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未在市区拥有除农房以外的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文件印发之日起在本市转让过或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均未享受过金华市县两级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
(一)全职引进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金华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ABCDE类人才;
(三)2016年12月1日起“2+4+X主导产业新增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列入《金华市区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高级技师、技师。
第五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全职就业的人才,按人才层次类别享受住房货币补贴。其中:
(一)全职引进且列入金华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A 、B 、 C、D、E类人才,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 80 万元、50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全职引进的博士、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普通本科、大专毕业生分别给予最高40 万元、20万元、15 万元、8 万元、4 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和三年内最高 5.4 万元、3.6万元、2.88万元、2.16万元、1.44万元的租房补贴。
(三)2016年 12 月 1 日起“2+4+X”主导产业企业新增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列入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可参照相应层级给予货币补贴,其中:正高、副高级职称人才,分别参照博士、硕士标准享受;高级技师、技师,分别参照“双一流高校本科、普通本科标准享受。
政府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硕士、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按金委发〔2016〕38号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第六条享受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 5 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货币补贴申请一般经网上申报、资格审查、公示、补贴发放等程序。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用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原则上用于对人才出售;
(二)政府或地方国企投资建设或收购的保障性租赁用房,原则上用于对人才出租。
一般为80至144平方米,应优先安排在市区二环内、金义东城等人才集聚、规划合理、公共配套完善的区域。出租型人才住房可按人才集聚的实际情况在金义新区、金西核心区块建设筹集,但比例一般不超过出租型人才住房筹集总量的50%。2022 年筹集2000套出租型人才住房。
(一)筹集计划。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资规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制定年度和三年滚动筹建计划。原则上市区用地规模30亩以上的项目均应按不低于可销售住宅面积的10%比例配建出售型人才住房。市区住宅项目应配建而计划不配建的,做地主体应说明理由并经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审定。
(二)土地供应。市资规局应将人才住房的配建比例、机动车位、户型面积B体育、装修标准、结算价格、人才购买价格、代持机构等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人才住房配建项目原则上按商品房预(现)售方案价格的85折结算。
土地出让后,市资规局应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企业应承担人才住房的建设、对外预售和移交等责任和义务,相关信息在合同签署后10 天内通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财政局。
(三)规划建设。开发企业应按照《出让合同》要求,开展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并在项目户型设计阶段充分考虑人才住房的面积控制因素。
(四)房源选定。在申领预售证后,对外预售前,开发企业报请代持机构进行人才住房选定工作。由代持机构按配建人才住房面积占整个项目住宅面积比例在各中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定人才住房。
(五)住房预售。列入人才住房清册的住房应当在楼盘表中明确标注,面向具有购买资格的人才预售。代持机构可视销售情况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向普通购房人预售。
(六)移交接收。在项目具备交付条件后,已预售人才住房代持机构与开发企业进行差价结算;没有预售人才住房,由代持机构按照结算价格购买。
第九条 政府、地方国企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新引进人才,由产权单位按照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装修后投入使用。
(一)开发企业预售阶段的出售型人才住房售价原则上以住房备案价作为核定价;代持机构持有的出售型人才住房售价由代持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市场价评估后,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定价。
(二)出租型代持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市场价评估后,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对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全职就业的人才,按人才层次类别享受出售型人才住房相应面积和折扣优惠,其中:
(一)全职引进且列入金华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A、B、 C、D 、E 类人才分别可赠送200 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50平方米、30平方米以内的人才住房。
(二)全职引进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按90 平方米配售面积享受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其中:博士享受7 折优惠,硕士、“双一流”本科享受 85 折优惠,其他本科享受 9 折优惠,大专享受95折优惠。
(三)2016年 12 月 1 日起“2+4+X”主导产业企业新增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列入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可参照相应层级给予优惠,其中:正高、副高级职称人才,分别参照博士、硕士标准享受;高级技师、技师,分别参照“双一流”高校本科、普通本科标准享受。
人才选择的出售型人才住房面积超过其所属类别标准时,超出部分按核定价购买。
第十二条出租型人才住房租赁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其中首次签约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续签合同不超过3 年。
第十三条全职引进的人才入住租赁住房的,可按人才层级享受租金减免优惠,其中:
列入金华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人才及全职引进的博士、正高级职称人才,租赁期内免租金;
硕士、副高级职称人才、“双一流”本科、列入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高级技师租金享受3折优惠;
第十四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政策导向、社会效益及社会贡献,确定重点科研机构、重点企业、优质人才项目,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统筹给予一定数量的免费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人才住房租售申请一般经网上申报、资格审查、选房、公示等程序,具体方式以通告为准。
第十六条出售型人才住房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除外)。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不满5 年,发生购房人离金、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购房人须向代持机构缴交折扣优惠部分补贴。
第十七条 入住出租型人才住房的人才,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应当腾退而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的2倍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租金B体育。
第十八条金华市人才安居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级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具体落实。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人才安居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指导、监督考核,做好《金华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调整发布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代持机构做好人才住房的筹集建设、租售、运维管理、资金结算等工作,负责市本级人才住房的租售及运维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市本级人才住房项目的立项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政策市级资金保障及有关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资格认定、住房货币补贴申请核准发放,做好《金华市区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调整发布。市资规局负责人才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规划审批以及权属登记等工作。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协助开展申请人信息核查,及配合做好人才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计划组织本区域内人才住房的土地供应、筹集建设、监督管理,负责指定区属国有企业作为人才住房的代持机构,具体落实人才住房的租售管理、运营维护、资产结算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应会同相关职能部 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实时共享人才的身份、户籍、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实现人才安居的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并同步开展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居住状况等数据的管理和分析应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注册地和主要税收地不在金华市区范围内的企业。企业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
第二十一条出售型人才住房与住房类货币补贴不可同时享受,出租型人才住房与租赁类货币补贴不可同时享受。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租房补贴和出租型人才住房按标准较高一方执行,购房补贴和出售型人才住房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可按所属类别人才安居保障政策50%享受。
第二十二条金华籍“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参照硕士、“双一流”标准享受相关政策。在金高校本科毕业生参照“双一流”本科标准享受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要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政策申报对象的真实性负责,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属地人社部门,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协助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停止发放货币补贴、腾退出租型人才住房、收缴出售型人才住房折扣优惠部分补贴。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安居待遇的个人和用人单位,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相关部门履职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涉及的各项政策性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出售类人才住房资金按年度人才实际享受优惠审定兑付。人才住房产权登记、代持等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各缴纳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涉及同类补助资金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1.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选者(不含青年拔尖项目);国家级引才计划入选者(不含青年项目);长江学者(不含青年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才;国家杰青基金获得者;何梁何利科技奖获得者。
2.意大利、瑞典B体育B体育、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新西兰、俄罗斯B体育、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院士。
3.省特级专家;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人员;全国文化名家暨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状获得者。
4.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医大师,国家级名中医,国家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大工匠。
5.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 位完成人);浙江科技大奖获得者。
6.近5 年来,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1.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项目入选者、国家级引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长江学者青年项目入选者;中科院“百人计划”B类人才;国家优青基金获得者;梁思成奖获得者。
2.省“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选者;省级引才计划入选者;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省政府“西湖友谊奖”获得者、省“海外工程师”、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
3.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 3位完成人)。
4.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全国技术能手、浙江杰出工匠、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省首席技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
5.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入选者、省级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省“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省功勋教师(省杰出教师)、省特级教师、省高校教学名师;国家卫健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名中医、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省卫生领军人才;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7.近5 年来,担任过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世界500 强企业任高管的经营管理人才(指总部的副总经理、大洲级区域总裁、首席财务管理人员、首席产品管理人员、首席技术人员等)。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近5 年主持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省卫生创新人才、省医坛新秀;省有突出贡献青年科技人才;获得A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才(不含市场评价人才)。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且近5年主持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获得B 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才(不含外籍语言教师及市场评价人才)。